在這個節奏快、壓力大的社會環境中,打工人的心理健康問題日益凸顯。抑郁癥,這一心理疾病已悄然走近我們的身邊。根據《2022年國民抑郁癥藍皮書》,我國患抑郁癥人數已高達9500萬,其中,有35.02%的患者認為職業發展、職業因素是引發抑郁癥的重要原因。更令人痛心的是,每年大約有28萬人選擇自殺,而其中40%的人患有抑郁癥。職場抑郁癥,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筆者在日常接待咨詢中,關于職工患抑郁癥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咨詢,也逐漸增多,那么,當打工人因工作抑郁而自殘或自殺時,這些行為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
讓通過兩個典型案例,來深入探討這一話題。
案例一:陳某因工作受傷后患抑郁癥自殺
陳某曾在福建省臺溪中學任教。在一次值班過程中,他因勸阻學生打架被另一學生打傷,造成嘴部受傷。事后,陳某因被毆打后造成的嘴部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隨后因創傷后應激障礙患上抑郁癥,并在前往醫院就診時走失,最終被發現自殺身亡。陳某的妻子為其死亡申請工傷認定,但歷經多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人社局始終堅持認為陳某的自殺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然而,在法院的多次判決下,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認為,陳某的自殺是在創傷后應激障礙的影響下發生的,是工傷傷情進一步的延續和發展,是符合“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的立法精神。因此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張某因工作環境惡劣患精神分裂癥
張某主張自己因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而患上精神分裂癥,并因此導致自殘和燒傷。然而,法院經審查認為,精神分裂癥屬于內源性疾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雖然工作環境惡劣可能會影響張某的身心健康,但并未構成導致他患病的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張某的精神分裂癥及其導致的自殘和燒傷均未被認定為工傷。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是否構成“因工作原因”是關鍵因素。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心理疾病明確納入工傷的范疇。對于因工作直接導致的傷害或疾病,通常會被認定為工傷;然而,對于因工作引發的心理疾病或由此導致的自殘、自殺等行為,其認定則更為復雜和困難。
如果大家工作中也遇到此類情況,歡迎大家隨時聯系上海律宏律師事務所(021-60719530)或筆者(18317037816)進行咨詢。關注職場心理健康,讓每一個打工人都能在陽光下快樂工作、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