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作為被告代理人參與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案件經過如下:
【案件經過】:
王大爺與其妻子生有3個子女,王大爺妻子早年已去世,不久前王大爺也因病去世,留有一套房屋待繼承。3個子女對于房屋的繼承產生分歧,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查,王大爺生前留有一份代書遺囑給老三,表明房屋由其單獨繼承。該份遺囑是王大爺讓小區保安張1、張2代為起草的。當時王大爺先行起草了一份遺囑,然后叫來張1、張2表明意圖后,兩人去保安室騰抄了一份(來回總耗時10分鐘)。回來后讀給了王大爺聽。確認無誤后,張1在“見證人”處簽字并寫明日期、張2在“代書人”處簽字并寫明日期。
庭審中,雙方對于遺囑的有效性產生激烈辯論。該案主要焦點在于:(1)“見證人”處只有一人簽名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求?(2)張1、張2回值班室騰抄遺囑的行為是否影響遺囑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律師說法】
1.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于代書遺囑僅在“形式”上做了強制性規定。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形式并不等于格式,在判斷時不能將兩種進行不能混同。比如本案中,雖然見證人處只有張1一個人簽字,張2是在代書人處簽字的,但張2其實見證了整個遺囑設立行為,其所履行的就是見證人的職責。因此雖然其并未依據“格式”要求在見證人處簽字,但也應當將其認定為見證人之一。
(判決相關部分:“本院認為”):因代書人張2參與了遺囑制作的全過程,其具有代書人和見證人的雙重身份,故原告關于代書人不是見證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2. 法律上并未有強制性規定在起草代書遺囑時所有人不得離開現場,可見不能因張1張2兩人離開現場去保安室騰抄遺囑就直接認定代書遺囑無效。從法律角度出發,只有因某種行為導致無法判斷代書遺囑是否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時,才能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本案中,雖然張1、張2兩人寫遺囑時離開了現場,但時間不長,最終形成的遺囑內容也是根據王大爺寫好的遺囑所騰抄,并非憑借記憶回憶所寫,且最后又讀給了王大爺確認,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可以認定為王大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如果該份代書遺囑系當時張1、張2兩人離開現場后憑借剛剛王大爺口述進行回憶起草的,那就存在著記憶偏差的可能性,此時該份遺囑就很可能因為無法證明系王大爺真實意思表示被認定為無效。
(判決相關部分:“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代書遺囑的時空一致性及對遺囑不能擅作修改,目的是為了保證代書遺囑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并非絕對,本案代書人按照遺囑人要求抄寫遺囑,雖然不是當場抄寫,但代書人與另一見證人一同前往物業辦公室抄寫,抄寫完畢后交由遺囑人審核,遺囑人認可后宣讀并簽名......故該份代書遺囑系王大爺真實意思表示。
【后記】:
代書遺囑要有效,主要有兩點:內容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那如何選擇見證人才能確保遺囑內容最終能得到切實履行?打印、錄像遺囑又如何訂立?更多的關于遺囑、繼承糾紛內容請關注上海市律宏律師事務所及上海市嘉定區律宏法律服務調解中心公眾號或致電咨詢律師(13917337382)。
個人簡歷
杜佳華 律師
? 上海律宏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 中級律師
? 上海市嘉定區律宏法律服務調解中心 理事長
? 第十二屆上海市律協考核委委員
? 嘉定區總工會法律服務志愿團成員
? 嘉定區《民法典》宣傳宣講團成員
? 上海市嘉定工業區立法聯系點法律服務志愿者
? 上海市長寧區公證處《遺產管理人》專家庫成員
從事法律工作近10年,主要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公司股權收購、公司人事管理與規范、婚姻家事、遺產繼承、動拆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