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原告馬某系某游戲多年玩家,在該游戲中充值了大量金錢。2021年4月,被告游戲代理公司A公司根據《游戲服務及許可協議》條款內容,以馬某開掛為由對其永久封禁游戲賬號且不予任何退款賠償。馬某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賠償馬某游戲賬號等值金額10000元。
二、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一:被告封號所依據的《游戲服務及許可協議》的效力問題。
《游戲服務及許可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玩家不得使用外掛、自動化工具等輔助類程序;如玩家使用腳本,游戲公司有權封禁玩家賬號;因違規被封號的損失,由玩家自行承擔。”
游戲用戶必須選擇同意該《協議》才能繼續使用賬號,可以認定屬于由被告方預先擬定,且在訂立時未與用戶協商的格式合同。用戶需對《協議》點擊確認閱讀后才能進入游戲,被告已經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原告長期使用涉案游戲賬號,應對前述《協議》內容知悉。
因此《協議》內容并不屬于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應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法院對條款效力予以認可。
【《民法典》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爭議焦點二:原告是否存在開掛的違規行為。
被告提供的原告游戲后臺數據能夠證明原告的游戲行為不可能由普通人類正常操作完成,游戲時間線嚴重不符合人類的“生理規律”,更近似于由某種自動化腳本執行完成。從后臺數據隨機選取的幾段嚴重可疑時間段分析來看,原告最高連續9天一直具有游戲行為。被告主張原告開掛具有高度蓋然性,在原告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支持被告抗辯。
爭議焦點三:被告對原告的處罰是否合理。
原告的開掛行為有違誠信原則,被告封號措施有利于營造誠信的網絡游戲環境。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新時代公民的道德素質要求,也是民事實體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整個民事交易活動的始終。
【《民法典》第7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三、法院判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四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全部訴訟請求。
四、虛擬財產利益產生損失時網絡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1.因網絡游戲經營者實施的行為導致虛擬財產損失的,如網絡游戲經營者為維持游戲秩序認為游戲用戶使用外掛而采取凍結、刪除虛擬物品甚至游戲賬戶的行為。此時,網絡游戲經營者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為有正當性,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
2.因網絡游戲經營者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虛擬財產損失的,包括網絡游戲經營者未保證網絡系統、服務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從而使游戲用戶的虛擬財產受到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3.因網絡用戶對自己的虛擬財產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他人利用網絡技術非法入侵導致虛擬財產損失的,以上情況系游戲用戶自身原因和他人利用技術侵權而經營者無法防范,網絡經營者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