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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噪音整瘋人 莫沖動 合法維權是關鍵
引子:
疫情的隔離管控措施,也在悄悄影響著我們鄰里關系。隔離期間,發生了很多“中國好鄰居”的溫暖故事,但是也帶來了一些言不由衷的苦惱。平時大家都早出晚歸,疲于工作,鄰居之間都保持著一種特定距離的“美”。現在疫情期間,全部居家,沒有了距離,很多“美”開始面臨著危機。其中,噪音問題就是破壞“美”的罪魁禍首。
幾起咨詢:
咨詢一:
李阿姨發現樓下小何將兩臺空調外機安裝到了自己的臥室窗戶邊的外墻上。這個空調在使用過程中持續發出噪音,導致李阿姨夜晚經常失眠,影響正常休息;同時因空調外機持續排出熱氣流,導致李阿姨無法打開窗戶通風。
咨詢二:
陳先生的兒子練習架子鼓這個事情,對于劉家來說簡直就是一場噩夢。隨著陳先生兒子練習的時間和頻率增多,劉家受鼓聲干擾的程度也增大,劉家的兒子經常抱怨鼓聲吵得其無法做作業,劉家的老人也無法好好休息。
咨詢三:
張家夫婦與樓下陳家有過結,所以張家夫婦不管白天黑夜都會在走動的時候制造極為刺耳的噪聲,還經常拉脫家具、大力開關門等等,導致陳家患有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妻子無法在安靜的環境里生活,加重了陳妻的病情。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噪音還有熊孩子的摔砸跳跑,各種音響(商業廣告、廣場舞等)、裝修施工、寵物叫聲等等。
法律認定:
什么是環境噪聲
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什么是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什么是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
類型一: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類型二:商業經營活動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類型三:公共場所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類型四: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類型五:室內裝修活動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其中,“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具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法律責任:
1、面臨警告、罰款的治安處罰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進行家庭室內娛樂活動、室內裝修活動未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方式:
首先,由當事雙方進行溝通協商。遇到問題主動化解,友好溝通,互相謙讓,互助體諒,與人為善的冷靜處理矛盾。
同時,尋求物業幫助。小區內噪音擾民物業是有責任解決的。鄰居擾民的問題,是在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物業有義務去勸導。
其次,可嘗試報警。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居民也可以自行報警處理。
最后,訴至法院。如果居住區域內的噪音超過法定標準(可由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或已產生實際損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行為、賠償損失等。
反面案例:
案例一:
小余家住小陳家樓下,小余經常在晚上睡覺后被樓上小陳家發出的各種噪音吵醒,睡眠質量也急劇下降。某日,小余終于按耐不住,敲開了小陳家的門,話不投機,雙方發生毆打,小余多處軟組織受傷。后來經公安機關處理,兩人分別被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就小余的醫療費和各項損失,法院認為雙方均有過程,故判決小陳某擔責70%,剩余30%由小余自行承擔。
案例二:
小朱每次晚上睡覺睡到一半,經常被樓上的住戶吵醒。于是小朱心懷怨恨,從網上購買了 " 震樓器 " 進行報復。但" 震樓器 "影響的是整棟樓,由居民報警。民警經調查認定小朱使用“震樓器”噪音擾民,依法對其進行了書面警告的治安處罰。
以上兩個反面案例告訴我們, “以暴制暴”,不僅違法,也沒辦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鄰里之間本該和睦相處,相互理解,如果因噪聲產生糾紛,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選擇民事訴訟,合法解決糾紛。如果本身是受害人,最后變成侵權人,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要面臨處罰,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