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律師評熱點
一份來自最高檢企業“老娘舅”的“厚愛”
----兩會最高檢檢察長張軍談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
熱點回顧:
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是這兩年檢察機關推行的重點工作之一。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工作報告向代表們匯報了這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工作實效。
2020年3月,最高檢部署在6個基層院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
2021年3月起,在總結第一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最高檢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0個省份開展第二期試點工作,試點院范圍擴大至61個市級院381個基層院。
2021年9月,最高檢、全國工商聯等九部門共同成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
11月,九部門聯合下發《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兩個配套規定。
12月,九部門正式組建了國家層面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庫。
概念解析:
企業合規是企業為了實現依法依規經營,防控合規風險所建立的一種治理機制。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就是將企業合規激勵機制引入公訴制度中,使之成為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從寬刑事處罰的主要依據。即在輕微案件中,涉案企業如果能認罪認罰,及時補救,并提出合規整改方案、接受合規考察,可依法對其做出合規不起訴、合規從寬量刑的決定。
改革背景: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個涉案企業,尤其是涉及民營企業,很可能出現“老板一抓、企業亂套、工人下崗”的情況。因為企業犯罪(主要負責人或其他負責人犯罪),而讓所有員工、投資人、股東一起承擔后果合理么?面對這樣不可忽視的事實,要不要再給企業一個機會,也成為了司法機關思考的問題。
改革目的:
為平衡民眾對于公平公正的向往與穩企業,穩就業,保民生之間的矛盾。在落實少捕慎訴慎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同時,推動涉案企業開展合規管理,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積極整改,舉一反三、堵漏建制,促進合規守法經營。直接的目的是: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更高的目標是:通過辦好每一個案件,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企業規范發展”。
改革措施:
引入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一、概念
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交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組成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考察結果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業等實施的單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并自愿適用第三方機制。
但如果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則不適用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
三、啟動和運行:
1、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或已申請審查涉案企業是否符合企業合規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的適用條件;
2、 符合條件的,組成第三方組織,向社會公示;
3、 涉案企業向第三方組織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并明確合規計劃的承諾完成時限;
4、 第三方組織審查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確定合規考察期限;
5、 合規考察期屆滿后,第三方制作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報送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和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6、 人民檢察院依據上述合規材料(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等決定。
四、第三方組織
第三方組織是試點地方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組成的負責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及其完成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的臨時性組織。雙方認為第三方組織已經完成監督評估工作的,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宣告第三方組織解散。
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系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稅務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期間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可能有利益關系的業務;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結束后二年以內,上述人員及其所在中介組織不得接受涉案企業、人員或者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人員的業務。
如故意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提供的報告嚴重失實的,并被列入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禁入名單。
對企業的實操指引
企業在合規管理中,應圍繞與企業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可行的合規管理規范,構建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健全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彌補企業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漏洞,防止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
一起看個案例吧
2018年11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第三方維權機構舉報,稱崔某的五金貿易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同年12月,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偵查,崔某表示并不知情;由于崔某企業管理混亂,無法查清公司進貨情況。崔某知假售假、故意犯罪的證據并不充分,達不到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標準;但從已查獲的貨物看,能夠證明崔某公司涉嫌犯罪,需要繼續偵查。
張家港作為首批合規改革試點單位,2021年3月,張家港市檢察院多次對企業走訪評估后,向崔某送達《企業刑事合規告知書》,由全市企業合規監管委員會隨機選取骨干3人,組成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對企業進行了為期3個月的整改。期滿后,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經驗收審核后出具《企業合規評估報告》,給出“合格”的結論。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聽證員一致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最終,張家港市公安局作出撤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