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律師評熱點
“新規”在手 放心大膽買!買!買!
熱點回顧: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新規”),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新規將自2022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帶你一起感受新規“見招拆招”的厲害吧!!!
招數一:
強勢霸王條款,讓我很生氣!
別怕,看招!
“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統統無效啦!
詳見《規定》第一條
招數二:
拆封不退貨,讓我很糟心!
別怕,看招!
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是消費者檢查商品的必要環節,只要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拒絕退貨的,不支持、不支持啦!
詳見《規定》第三條
招數三:
二手貨不能用,對方是學生妹,算了!
別怕,看招!
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如果人民法院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銷售者要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啦!
詳見《規定》第七條
招數四:
贈品有問題,我要吃啞巴虧!
別怕,看招!
促銷活動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賠償、要賠償啦!
詳見《規定》第八條
招數五:
刷單刷好評,當我是傻子!
別怕,看招!
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合同無效、無效啦!
詳見《規定》第九條
招數六:
直播帶貨人太雜,我眼睛有點花!
別怕,看招!
一連帶: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直播間運營者的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要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帶: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直播間運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要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連帶:
直播間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仍為其推廣的,要與提供該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詳見《規定》第十條到第十七條。
招數七:
吃壞肚子沒人管,我是個皮球!
別怕,看招!
未盡審核義務(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的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啦!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拒絕賠償的,不支持、不支持啦!
詳見《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知識點小貼士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各類社會營銷平臺,包括電商平臺、內容平臺、社交平臺等。
商家,是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