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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滴滴”經濟性裁員事件的法律思考
熱點回顧:
據相關報道稱,滴滴目前的市值也已達縮水,從一開始的接近800億美元,一直滑落到了現在的188億美元,與此同時,日均單量也在逐步走低,2022年1月滴滴的日均單量為2000萬單左右,市場份額從九成掉至了七成。
《晚點 LatePost》消息,滴滴開啟了覆蓋幾乎全公司裁員計劃。近日,滴滴網約車、兩輪車、貨運等出行業務的 leader 都收到了裁員通知。整個裁員計劃將會非常迅速地執行。裁員通知將在 2 月底完成。這一次各部門裁員比例不一,總體裁員比例約為 20%,職能和業務線都要背負裁員 20% 的指標。裁員補償為法定標準 N+1。
法律思考:
一、 什么是“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勞動者的行為。
實施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經濟性裁員的實體要件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要件
1、裁減人員在二十人以上或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2、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四、 受保護人群
(一)優先留用人群
1、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5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不得被裁人群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4、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 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上述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否則,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應當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實操指引:
致用人單位:
1、 注意收集整理合同訂單、退單等業務縮減證據,并提供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等財務報表等,以證明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 應制定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崗位、裁員標準、裁減人員時間及實施步驟,經濟補償辦法等,要特別注意受保護人群的篩選)、向工會發出書面征詢意見函、收集工會的書面回復意見;
3、 如果工會對方案有異議,應及時召開協商溝通會議,并制作會議紀要由與會人員簽字確認;
4、 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備案并留存“備案回執”,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協調公司與員工代表溝通的,應作好會議紀要由與會人員簽字確認;
5、 提前三十日向勞動者發出書面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并留存勞動者簽收記錄或寄件底單等。
致勞動者:
1、看是否屬于被保護人群。
如果是屬于被保護人群,公司就不得裁你或要優先留用你。
2、看公司是否提前30日通知。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就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這里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非單指基本工資。
4、依法獲得經濟賠償金。
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5、有權被老單位優先錄用。
在你被裁員以后的半年內,如果老單位(裁減你的單位)又在招人了,你可以重新報名應聘,而單位有優先錄用你的義務。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