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服務期協議的注意事項
上一期我們談到企業在管理核心人才的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保密義務。本期我們將從服務期協議的角度來談一談企業該如何進行服務期的約定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顧名思義是勞動者因接受了企業的特殊專項培訓,而經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者為企業服務的最短期限。
在與不少企業的溝通過程中我們發現,其實企業深知培訓對促進業務增長、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但眾所周知,對于核心人才的培訓往往費用成本也是比較高額的。在支出此類培訓成本時企業方最擔心的就是“為他人做嫁衣”。與員工簽訂服務期協議則可以平衡企業利益與員工培訓,使兩者兼顧。
簽訂服務期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簽約前提
對于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前提企業必須是進行了真實的出資培訓,并且有相關的支付費用的憑證。
二、對象選擇
試用期內的員工不受服務期約束,企業還是要盡量選擇勞動年限長的核心崗位或高級崗位人才。
三、簽約時間
盡量選擇專項技術培訓開始前簽訂,若培訓已經開始而勞動者不同意簽署服務期協議的,企業將無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已經支出的培訓費用。
培訓服務期協議的內容一般應當包含培訓時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費、服務期、違約情形、違約責任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以上就是本系列第二期的內容,下一期將給大家談一談競業限制的責任追究,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