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其中一個重要問題便是財產和債務的分割。離婚時可能涉及的財產:
1、金錢類:現金、銀行存款等
2、物質類:車輛、房屋、家具等財物等
3、權利:股權、知識產權等
4、債務類:共同借款等
5、其他
本文主要圍繞離婚時的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問題進行探討。股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其本質仍未財產權,因此可以將其歸為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并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一、婚內股權的確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有財產作為投資取得的股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只有這種情況下的股權是可以因婚姻關系的解除進而分割的。若是夫妻一方于婚前投資取得的股權屬于個人財產,配偶僅可參與婚后因該股權取得的分紅。
二、不同性質股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1、合伙企業
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獨資企業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有限公司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分割夫妻在該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三、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方式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將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大致分為3中方式:
1、實物分割:即將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按比例(一般為夫妻對半分割)轉讓給非持股一方。
2、折價補償:即將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通過專業機構的評估確定股權價值,持股方按股權分割比例折價給未持股方,股權不發生變動。該方法可以維持公司的穩定經營。
3、分割價款:即將股權評估拍賣后,夫妻雙方就拍賣價款進行分割。
四、離婚時夫妻共有股權分割的思考
問題:分割夫妻共有股權是否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分析:股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擁有“自益權”和 “共益權”,那么夫妻共有的股權,顧名思義,夫妻雙方對于該股權的上述兩項權利是共同所有的,未登記持股一方通過配偶行使“家事代理權”的方式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
那么夫妻一旦離婚,共有股權進行分割的時候,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那么對于其他的股東來說是否權益收到了損害?
首先,夫妻股權的分割,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離婚的事實產生,但是其股權的實質轉讓仍需遵守《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并不會忽視股權轉讓的合意性,仍需要通過其他股東的同意。
其次,股東及合伙人在成立公司之初,對于已婚的股東,應當可以預見其夫妻共有股權的事實,并且能夠預見未登記持股方通過持股配偶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策劃。
因此,離婚時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產權是合乎法理的,通過《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編亦能規避對于其他股東的一些不利因素。